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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防】打擊滲透以儆效尤 齊心守護國安

Date:2025/10/09 Clicks:52
 面對中共積極對臺滲透,國人應提高敵情意識,團結對抗威脅,形成全民共識,打造堅實國防防線。圖為「114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實施專題報告,並與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代表意見交換。(軍聞社資料照片) 面對中共積極對臺滲透,國人應提高敵情意識,團結對抗威脅,形成全民共識,打造堅實國防防線。圖為「114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實施專題報告,並與全國各級檢察機關代表意見交換。(軍聞社資料照片)

◎趙萃文

 近年來,中共對我統戰破壞、滲透竊密、利用各種選舉或民間宗教活動分化團結等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細緻。中共除在檯面上不斷對我灰色地帶襲擾,以及藉由閱兵展示,炫耀其軍事優越性;檯面下則是訴諸其最擅長的陰柔套路,透過統戰與滲透,以遂行影響力作戰與間諜活動。從我軍檢警調大力偵辦國安案件,自是有跡可循,國人務須戒之在慎。

 有鑑於間諜案關係國家最核心利益,透過《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後續恢復軍事審判制度之修法工作,均有相關進展。此外,國防部與臺灣高等檢察署於9月18日,共同舉辦「114年檢察機關與軍事機關業務聯繫會議」,並針對「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實施專題報告,期深化司法與軍事合作,共同面對中共吸收現役軍人進行影像拍攝、非法竊取核心技術等滲透破壞;而國軍作為國防第一道防線,也是各類滲透行動重點防護對象,期持恆深化與檢察機關合作機制,並透過制定規章、借調軍法官等方式,共同協助維護部隊紀律、偵辦軍事案件,保障國家安全。

 反情報機制發揮功效

 爰此,為強化軍中反滲透機制,國防部已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凡現役軍人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將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因應當前多變的滲透型態,並抑制居心狡猾的投機者。尤其中共滲透軍隊造成的最大衝擊,莫過於抹滅社會大眾對國軍的信任。所幸,近年來保防教育成功,反情報機制發揮功效,接連揭露、主動偵破,阻止中共滲透行徑。

 無論爭議訊息或認知作戰,都是用以弱化臺灣社會的凝聚與信任。發展共諜組織係違法行為,然臺灣社會存在的分歧,以及法律在詮釋與應用上的空間,為個案提供了可操作空間。如某一個案被判決有罪,可謂係阻止了敵對勢力發展組織的空間,卻亦可將之操作為對言論與結社自由的傷害;若某一個案經判決無罪,則可能鼓勵有心人士故技重施或群起效尤。

 其實,滲透大抵從認知作戰開始,透過交友、金錢或意識形態慢慢套交情,不會直接要機密;近年,共諜起訴案件數已從28件暴增至186件,顯示滲透加劇。國安案件接洽、提供資金或旅遊招待的「中」方人員,聯絡資訊往往僅有「微信」中的暱稱、代號甚或一張名片,款項則透過現金或虛擬貨幣給付,檢方在追緝與舉證時產生重大困難。觀諸近期判決,大多並非院檢雙方就法律構成要件解釋存有分歧,而在於事實認定及證據蒐集困難;例如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資金來源是中國大陸,或針對陸方接洽人員是否屬滲透來源等構成要件,因檢察官舉證不足而導致法院判決無罪。

 跨部層建構國安連繫平臺

 唯有國家安全,才能守護國人免於憂患、恐懼而安居樂業。為此,各檢察機關建置「國安專組」精進量能;現下,為強化國安案件偵辦,臺灣高等檢察署已成立「國安案件審查機制及國安督導小組」,統合全般國安案件,齊一法令見解與偵查作為;各檢察機關亦建立「國安連繫平臺」,落實聯手打擊統戰滲透的效能。另外,除《刑法》內亂、外患罪外,擬將部分國安犯罪提升由二審檢察機關偵辦,藉由二審豐富的辦案經驗與蒐證技巧,期能有所補強。

 惟此無論修正《刑事訴訟法》或《國家安全法》,均尚有繁瑣程序要走。當前最簡捷方式可立即進行者,毋寧由國安單位建置專責偵辦國安案件的「國安檢察官」,類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法務部廉政署的駐會(署)檢察官,協助國安案件偵辦,或較能滿足反滲透工作推動的實需。更且,目前全球民主國家在審理有關銳實力滲透案件時,基於「民主防衛」概念,本不應過度「限縮」解釋發展組織或滲透竊密等構成要件。此外,為提升國安首長對國安刑事案件的認知,最高檢察署以「研習會」方式辦理講習,就案件態樣、犯罪手法與防制之道等進行研議,以了解類此案件對國防整備及國家安全的重要性,藉提供借鏡妥採因應防範作為,確維國家安全。

 參考友盟作法完善實務面

 有鑑於外國立法規範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相關規定,例如美國的「秘密證人保護計畫」(WITSEC),旨在打擊組織犯罪,並保護證人免受因審判作證而可能遭受報復;日本通過《特定秘密保護法》,防止有關安保情報,特別是秘密情報的洩露;另諸多先進國家對於秘密證據之揭露、使用與排除,以及其他證據之使用與排除等相關規制等,唯有在規範國安案件的取證基本權利界限後,方可決定取得之證據在後續審理程序中得否被使用或排除。例如利誘招攬國人發展組織,從事共諜活動,目前偵審實務面臨如何認定案件所涉組織或個人,係符合相關國安法規之構成要件。

 中共對臺滲透的重點目標,莫過於國軍官兵。但中共黨政軍系統複雜,組織變動頻密,且情報活動本質具不公開性、不可預測性及隱匿性,情報人員掩飾其身分背景,任職機關(構)多係虛設,形成認定難度。參考美歐等立法例針對證據能力、專家證人及閱覽卷證限制等證據法則,予以特別規定,建構完善妥適的國安案件訴訟程序;建置國安案件常態性審議機制,由跨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議會,出具鑑定報告,提升國安案件認定之中立性、專業性,不僅有助統合意見,更能增益司法機關採信程度。

 忠貞自恃贏得國人信賴

 政府長期推展「全民國防」已見成果,據民調顯示,多數國人擔心中共的滲透,對我民主發展有重大傷害,所以社會輿論對於國安案件,俱表達出一定程度的關注。根本之道,除了現、退役軍人應潔己奉公、忠貞自恃,不敢失節,無論在任何環境下,不僅財色不足以動心,即使斧鉞在背,亦不足以移志。另一方面,政府特別恢復軍事審判,傳達遏阻中共統戰滲透顛覆我國的決心。

 換言之,按任何遭滲透的現、退役國軍人員,不僅可能為中共情報部門帶來重大績效,遭洩漏的情報也將危及國軍同袍生命安危,傷害國家安全,甚至影響友盟在軍事安全與國防產業合作的信任。因此,軍人對國家的忠誠,始終為國安的基石,為國安的最後防線,應堅若磐石,忠貞不移,以贏得人民信賴與社會尊崇,更藉此凝聚全民國安共識,齊心守護國安。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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