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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軍談】「海纜七法」強化法制保護 鞏固航安主權

發佈日期:2025/11/16 點閱:29
海底電纜結構脆弱,易遭中共鎖定,運用「灰色地帶」手段進行破壞。圖為鋪設海底電纜船隻。(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海底電纜結構脆弱,易遭中共鎖定,運用「灰色地帶」手段進行破壞。圖為鋪設海底電纜船隻。(達志影像/美聯社資料照片)

 我國周邊海域歷來存在商、貨船任意停留、錨泊、慢速航行,且「非屬無害通過」的情況;凡此行為,或出於商業目的,或含有其他意圖,如隱蔽偵察、情報蒐集或其他威脅國安的活動。近年迭連發生海纜設施遭蓄意破壞事件,不僅衝擊我國對外離島間通信,亦可能危及能源輸送與民生供應。為此,行政院會於今年9月間通過「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將各類海底電纜與管線全面納管,進一步加強船舶及商港管理,強制船舶開啟自動識別系統,違者將處罰。

 雖然海底電纜的管理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海上船隻出入海域之管理為交通部,實務上依賴海巡第一線執法,到場確認狀況,甚或追緝嫌疑船隻。本次修法,以包裹立法方式統籌提出7部法律修正,完成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修法草案。明定違規態樣,增列過失行為處罰對象,增訂犯罪工具及船舶可為沒入的規定,全面強化法制保護作為。相關措置,旨在強化對海域的監控與管理,確保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期能維護海上航行安全與國家主權。

精準執法 有效嚇阻犯行

 本次修法重點有三,其一為擴大納入海底通訊電纜、海底電力電纜、天然氣與自來水海底管線等重要設施,將各類海纜及管線皆納入保護,對故意或過失侵害均設刑責,以提升保護範圍與責任明確性;其次,新增沒入等配套,對於犯罪所使用的工具、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問何人所有均予沒收及處置;第三是強化船舶管理及商港秩序,增訂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IS)正常運作的義務及正確資訊揭露,並授權主管機關對滯留或偽冒身分船舶,採取移泊、沒入等措施,以提升港口及海域安全。

 此次修法預期可有2大效應,包括要求所有船舶開啟並維持AIS訊號,登記正確的船名與國際識別編號,並完整記錄航海日誌,可以「精準執法,使海上目標更透明」;以及對滯留及錨泊納入管理、驅而復返非屬無害通過將禁止入港、增訂沒入等罰則,可以「從源頭嚇阻,使船舶管理更嚴密」。

 觀諸草案內容,除強化執法依據之外,也加重肇事責任,提升執法效能;針對故意犯、未遂犯與過失犯處罰,罰則比照現行《電信管理法》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另比照《電信管理法》,增訂過失犯罰則,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預期可以有效嚇阻破壞海纜不法行為。

加強監管 遏止潛在風險

 中共逐步在周遭區域如臺海、南海,利用低於傳統軍事衝突門檻的「灰色地帶」戰略模式,試圖改變現狀,並運用漁船、權宜船加上海上民兵應處與各國的海上爭端。此種系統性、非建制性的作戰力量,可長期駐紮在爭議島嶼及其附近海域,進行騷擾、入侵航道,甚或封鎖船隻,表面上或在避免軍事衝突及有效控制危機升級,實則模糊和平與衝突的界限,不僅無須承擔戰爭成本條件,又可建立以自身作為核心的區域秩序;而其阻撓他國海洋行動及對海洋資源侵略的行為,既破壞國際秩序,影響海上區域經濟與安全,更侵蝕國際海洋規則。

 這些年來,中共加強了一系列削弱我對領土空間控制的行動,包括頻密的軍事演習、機艦擾臺、經濟控制等方式對我進行侵擾與滲透,並在我外島周圍的禁限制水域進行海警巡邏;此舉有將臺灣專屬經濟海域「內海化」的企圖,已然侵害我國主權及海洋權益。

 國安局的專案報告指出,近3年我國周邊海纜發生斷纜,每年平均發生7至8起,其中與中國大陸籍船隻有關的斷纜事件,樣態有抽砂船於馬祖、澎湖等海域大量抽砂,造成海底電纜裸露,增加損害風險;漁船使用流刺網、底拖網長距離拖曳,拉扯海纜;大型貨輪下錨固定船舶時勾斷海纜,但最大的問題厥在透由權宜船運行的「灰色地帶行動」,雖不至於直接導致軍事衝突,但會對我國基礎建設、經濟運作及對外通訊形成壓力。面對這些「非直接衝突」模式的潛在風險,政府勢將加強對權宜輪的監管。

 海纜斷纜問題,為全球各國都有的相關問題,臺灣周邊海域此前亦發生海纜遭中國大陸漁船勾斷事件,邇近帶有政治意圖的勾斷事件增多,而權宜輪恣意滯留錨泊也意在破壞我海底纜線。今年2月,一艘多哥共和國籍「宏泰」貨輪陸籍王姓船長,勾斷我臺澎3號海底電纜,海巡署以現行犯將之押返臺南安平港,經臺南地院依《電信管理法》之毀壞纜線罪,判處3年徒刑。

 觀諸《電信管理法》針對非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纜線運行訂有重刑及罰金規定,但執法難度頗高。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我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海纜具有管轄權;然而海纜斷裂的原因不易確認,更難推斷其背後動機,要靠罰則與巡檢措施達到嚇阻恐怕不易;且追究責任及維修受損海纜,往往面臨舉證困難,且海纜斷線不僅修復費用及時間勞民傷財,也嚴重影響我國通信安全。凡此,問題根源即在我國海域監管能量需持續精進,也凸顯海域管理及海纜維護法制的迫切需求。

整合機制 深化國際交流

 去年11月,歐洲波羅的海區域連續發生2起海纜破壞事件,連接芬蘭漢科港與德國羅斯托克的C-Lion 1海纜,及連接瑞典納卡港與立陶宛克萊佩達港的BCS East-West Interlink海纜,遭疑似中國大陸籍貨輪「Yi Peng 3」破壞。事發後,該貨輪持續停泊在國際水域,瑞典警方在同年12月以「觀察員」身分登船,但調查主導權仍屬船籍註冊國中國大陸,瑞典官方指控「中」方不讓該國檢察官登船調查的蠻橫。爰此,各國大抵在尋求法制框架整合,其中又以歐盟的統合防護架構及多層防護策略,較為完善,可供我國參考。

 海纜的破壞不出意外及人為2種風險,我國的脆弱點厥在港外及敏感海域的管制罅隙、情報分散與即時處置權限不足等現況,在航政、海巡、國安及產業之間缺乏一套完整授權法源,衍生預警及處置間之落差。「海纜七法」的修正,在對策上,可朝「航政主責、海巡協力及國安支援」之制度架構下,藉由預警、識別、處置及追蹤等各個環節,將海纜保護導向「制度化」,把分散的執法與通報,轉為可驗證、可追溯、可推升的常態機制,為完善銜接,海域安全維護將可從被動防守轉為主動控制,進而確保我國安通訊命脈及金融交易安全,鞏固國安及社會防衛韌性。

 總體而言,海纜防護對內攸關通訊、電力、輸水及輸氣等民生服務,對外涉及國家安全。今年以來有多起權宜輪違規破壞我國通訊海纜事件,已嚴重影響國土及關鍵基礎設施安全。欣見政府重視邊境國安問題,對海纜斷線等類行為採取嚴管態度,強化監管力道,然此類問題涉及多國合作,應積極與其他國家交流,共同應對海上安全挑戰;此次修法建置一套更完整的海纜及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體系,不僅能有效遏止惡意破壞及違規行為,並能降低國家通訊、能源、民生與航運安全的風險,確保我國對外連結及社會運作穩定,期望能早日完成修法程序,達致守護數位生命線的目標。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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