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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公務員請假規則修正 完備友善職場環境

發佈日期:2025/09/18 點閱:6
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3天「身心調適假」無須附證明,從10月10日開始實施。(考試院提供)考試院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3天「身心調適假」無須附證明,從10月10日開始實施。(考試院提供)

記者吳典叡/臺北報導

 考試院今(18)日通過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今年10月10日開始施行「身心調適假」,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作用,完備友善職場環境,其餘條文則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指出,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遇有身心狀況時,能適時調整及勇於求助,且配合行政院奉總統賴清德於去年11月28日「總統府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第2次會議」指示研議的結果,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為不利的處分,以強化對公務人員心理健康的支持,並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達到示範的作用,以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同時,此次修正也放寬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人員休假日數的計算,以及增訂請扣薪事假的條件限制等規範。

 考試院表示,相關重點包括「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等。

 在「給予最低休假3日的保障」方面,考量年資短淺者也有休養生息的需要,所以,增訂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休假日數少於3日者,給予最低3日的休假,供其運用;在「放寬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人員的休假及事假日數計算方式」方面,放寬以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事由辦理留職停薪者,於回職復薪後,視為年資銜接,得以按原有休假年資十足接續核給休假,並可接續核給事假,毋須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滿足其後續照料嬰幼童等相關事務的用假需求。

 另外,在「放寬轉任、再任年資未銜接者的休假核給規定」方面,為營造友善職場及促進人才交流,除將現行得予併計休假的年資明文規範外,另放寬公務人員轉任、退離再任,或其他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員(如約聘僱人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

 至於在「增訂請扣薪事假相關限制」方面,考量現行未就扣薪事假訂有請假日數限制,導致實務上偶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而未到公,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因此,明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為其前提。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正幅度較大,因此,除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部分,考量休假是以年度計算及機關差勤等系統調整須預留相關作業時間,預定於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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